【案情】 个体工商户钱某将一车货物承揽给杜女士丈夫卸载,双方约定必须在当晚卸完,报酬共计500元,其余事项均由杜女士丈夫自行决定,与钱某无关。杜女士在帮助丈夫卸货时不慎被货物压伤,请问,这种情况下杜女士是否构成工伤? 【释法】 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据此,办理工伤保险、工伤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一方必须是职工或雇工,也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哪怕确有伤害的事实,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按工伤处理。 钱某并未与杜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口头合同。杜女士丈夫与钱某之间也只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更何况杜女士只是为丈夫帮工。杜女士是受丈夫指挥调遣,与钱某无关;杜女士提供的劳动只是杜女士丈夫应完成、交付的一部分,不管由谁完成、多少人完成,钱某也只向杜女士丈夫支付约定的报酬。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