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汪先生与前女友周某谈恋爱期间,周某曾向汪先生借款5万元供个人花销。为防止汪先生移情别恋,周某当时要求汪先生出具了一张如日后汪先生提出分手,周某所借款项5万元不用归还的保证书。最近汪先生和周某因性格不合而分手,请问汪先生有权要求周某归还借款吗?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众所周知,恋爱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而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以金钱方式或者通过经济制裁将他人限制在恋爱关系内。本案中,该份爱情保证书由于限制了汪先生的婚姻自由,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该保证书无效,汪先生有权要求周某归还借款。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