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谢女士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与之网签了劳动合同。可到岗后发现,这份工作虽然收入高、待遇好,但具有职业危害,那么,谢女士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释法】 谢女士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也有相同的内容。即劳动者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也有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公司在招聘广告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对应岗位具有职业危害,无疑与之相违。 另外,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