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吕先生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要求,驾驶摩托车前往面试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导致残疾。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吕先生是否构成工伤? 【释法】不构成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其中强调的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的主体以及在对应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主体只能是“职工”。与之对应,吕先生能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吕先生是否属于公司“职工”,也就是吕先生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交换劳动与报酬而形成的持续性的、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吕先生只是前往公司面试,与公司尚未发生交换劳动、报酬,甚至是否被录用还有待确定,吕先生和公司之间尚未形成劳动关系,自然不构成工伤。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