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赖女士与他人签订了协议,确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他人履行监护职责后,发现他人品行不端,难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遂决定解除与他人签订的协议。请问赖女士可以反悔吗? 【释法】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来看,赖女士可以行使解除权。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