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因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扣押其3个仓库的产品。公司获悉后,让陈女士的丈夫迅速转移、藏匿二号、三号仓库的产品。陈女士的丈夫不仅照办,甚至在法院书面通知后也没有交出。请问陈女士丈夫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释法】陈女士丈夫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指被执行人,而且还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件。陈女士的丈夫明知自己转移、藏匿的产品已被法院决定扣押却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在有义务、有能力交出的情况下经法院书面通知仍拒绝交出,难逃罪责。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