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于2022年3月20日起被聘至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1.5万元。2023年10月15日,公司与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至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均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后,徐某于2023年11月1日向大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与徐某在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某公司支付徐某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6.5万元。后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大姚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不支付徐某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提交其向徐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以及公司具有依法可以不支付2倍工资的例外情形的相关证据。因此,某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依法向徐某支付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16.5万元(1.5万元每月×11个月);公司提出的请求判令其不支付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16.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该公司向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16.5万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邬吉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