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4月5日,男子王某在服装店内试衣服时,自己的一部手机从口袋内掉落,后来被女子杨某捡到。王某发现手机遗失,便到服装店调监控查看,发现被杨某捡到,便在服装店周边寻找杨某,准备要回手机。4月7日12时许,王某终于找到杨某,杨某称想要回手机,王某必须支付1000元报酬,王某拒绝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属于侵占行为,如手机价值较大(5000元以上),可能构成侵占罪,切莫因小失大,触碰法律得不偿失。(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甘仕恩)
上一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迪庆一日一播报】哈木古小组:乡村旅游绘出富民新画卷
下一篇:新质生产力浇灌特色产业开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