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1月4日,被告人毕某回家途中看见别人放牧在山上的羊群,见四周没人,便心生贪念,将14只山羊赶回自家畜圈关着。同时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在每只羊角上用红油漆做上记号,以掩人耳目。 次日,毕某将其中5只山羊拉到牲畜交易市场出售时被失主发现。经物价部门认定,毕某盗窃的14只山羊价值18704元。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于3月26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被顺手牵羊。本案中,被盗山羊虽然最后已归还了失主,但毕某也因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悔不当初。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闵以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