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不满意婚介公司服务可以退款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4 15:26:33

【案情】2023年9月3日,汪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委托征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3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3日,汪某支付会员服务费6980元。

签订合同后,婚介公司向汪某推送了5名会员,汪某与其中的2名会员进行过聊天。之后,汪某对婚介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且认为婚介公司提供的是虚假资料,遂于2023年12月25日提出要终止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其服务费。

婚介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但不同意退还服务费,双方经协商无果,汪某将该婚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婚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婚介公司向原告汪某推送了5名会员,汪某也与其中2名会员进行过聊天,婚介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汪某对婚介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婚介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汪某在合同履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法院调整为服务费的20%,即1396元。对服务费,双方只约定了总数为6980元,依据原告、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可算出每天的服务费为6.374元,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为720.26元。 最终,法院判决汪某与婚介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婚介公司退还汪某服务费4863.74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官提醒: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在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的具体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泽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