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捡到反光背心冒充交警查车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3 10:07:41

【案情】 被告人刘某原本是一家KTV的服务员,捡到一件交通执法的反光背心后竟然冒充交警查起车来。

被告人刘某交代,当日23时许,他和另外两名朋友一起捡到了一件印着“交通”字样的反光背心。随后,他们找了一套保安制服和一根甩棍,穿上反光背心,跑到街上假装交警,拦下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

由于害怕,女子趁3人不注意弃车而逃。刘某将电动自行车和女子遗落的手机变卖,获利2000余元。

第二天中午,3人故技重施,又跑到街上冒充交警,检查驾驶人有没有戴头盔等。没想到,头天晚上他们拦停的女子报了警,3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将该案公诉到法院。

“3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之后又销赃处理,他们的行为主要是追逐、拦截、占有公私财物,主观目的是寻求心理上的刺激,无事生非。”黄锦说。

本案的被告人刘某已经成年,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作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

而该案的另外两名同案犯尚未成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法院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相关犯罪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释法】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新表示,该案中,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处刑罚。法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寻衅滋事的3种类型,分别为“无事生非型”,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型”,指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拒不改正型”,指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是在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的一个罪名,犯罪行为可能发生在生活的各个场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冒充交警拦截路人进行检查的行为,符合无事生非型的寻衅滋事类型,同时也损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要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社会秩序,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记者 李艳)(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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