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5 15:25:39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泽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