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