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宁蒗县公安局跑马坪派出所在跑马坪乡至战河镇方向的华泸路106公里处对过往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跑马坪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当日,跑马坪派出所民警在宁蒗县人民医院请医务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静脉血样提取,血液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而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目前,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蒗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释法】关于驾驶电动车,如何认定酒驾和醉驾呢? 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概念大家应该不陌生,当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即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当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时,即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酒后或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如果所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其行为将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 警方提醒,如果驾驶的是电动车,经鉴定达到机动车标准的,将按机动车酒驾醉驾进行处罚,无论是哪种电动车,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坚持一条原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姜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