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司向肖先生发出解聘通知,要求肖先生3日内离职,但通知中并没有写明解除日期及肖先生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肖先生离职后,曾数次前往他处应聘,均因没有离职证明被拒绝。而面对索要离职证明的肖先生,公司却以其已经出具解聘通知为由拒绝。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释法】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其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出具离职证明并写明对应内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正因为公司的解聘通知中没有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不具备离职证明的功能,决定了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