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不影响遗嘱效力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1 10:24:36

【案情】老王曾请老徐代笔写过一份遗嘱,除本人亲自签字外,代书人兼遗嘱见证人老徐和另一名见证人老孙均在遗嘱上签了字。不料,老徐和老孙都先于老王离世。最近,老王去世后,其子女们对遗嘱的效力产生怀疑。有子女提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已先离世,遗嘱的真假难辨,遗嘱应属无效。请问,该代书遗嘱是否还有效?
【释法】遗嘱有效除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外,还须具备形式要件。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因遗嘱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要求。本案中,老王的子女们质疑的是所涉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本案中,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老徐、老孙只要符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那么该遗嘱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至于老徐和老孙先于老王死亡,这并不影响遗嘱效力。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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