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昌某系某公司职工,其在自己职务范围内雇用文某为公司搬运货物。文某在一次搬运过程中受伤后被昌某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昌某为文某垫付了医疗费232728.66元,后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文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由该公司对文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昌某在该案中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为文某垫付的医疗费也不作抵扣,可另案主张返还。 因文某拒不返还昌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昌某遂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费用。 审理过程中,法官试图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而文某始终认为昌某垫付费用是公司行为,用来垫付的不是昌某的钱,且因工作导致自己腿部受伤,严重影响了以后的生活,始终拒绝返还。 法官耐心调解未果,最终依法判决文某在两个月内返还昌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32728.66元。 【释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侵权案件中,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来是出于善意,但获利一方却将自己的收获建立在他人的损失之上,将不当得利据为己有,不仅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而且背离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闵以荣 通讯员 杨学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