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但不能停止工伤待遇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6 09:40:26

【案情】肖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遭遇事故,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此后,没有为肖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因为存有异议而提起了行政诉讼,欲否认工伤认定结论。请问公司能否在诉讼期间,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是否构成工伤尚未最终确认为由,停止肖先生的工伤待遇?

【释法】公司不能停止对肖先生的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该规定看似需待行政复议、诉讼结果后才能审理工伤待遇案件,其实不然,因为该中止审理只是针对尚未进行认定工伤的案件,而不包括已经进行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不服的案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除具备以上规定所列法定情形外,在违法或不当的工伤认定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影响其执行力。正因为本案不在所列情形之列,所以公司不能停止肖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卓玛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