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生活中,大家都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当事双方有直接碰撞。事实上,即便双方没有任何碰撞接触,也有可能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近日,浙江温州就发生了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 1月11日,在S26诸永高速公路杭州方向182公里跳远隧道内,一辆在慢车道行驶的小货车突然向快车道变道,在快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货车驾驶人为了避让急打方向,导致车辆撞向隧道壁,险些失控翻车。 温州高速交警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救援。据悉,突然变道的驾驶人庄某在事发时发现车辆左前轮突然爆胎,因操作车辆不当使方向偏移。事故造成陈某的车辆受损,所幸车上的两人按规定使用了安全带,仅副驾驶乘客的手臂有轻微擦伤。 交警认定,两车虽无接触,但是庄某因车辆爆胎后没有采取恰当的制动和转向措施,影响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全部责任。 “当然,也不是所有无接触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都需要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事发之时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交警介绍道。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警提醒,驾驶人在出车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辆轮胎、灯光和制动等性能,如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爆胎请牢记要握稳方向盘,保持直线行驶;逐渐降低车速,切忌紧急制动。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陈毅人 林君怡 金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