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网购忘付尾款构成违约,消费者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6 10:39:37
【案情】“双十一”期间,杨先生在网上分期付款买东西,根据商家的预售方式交定金预订了商品,商家需要在杨先生交付尾款后才发货,但是后来杨先生忘记付尾款了,商家也没有发货,等杨先生想起来联系商家时已经没货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杨先生可以要回定金吗? 【释法】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定金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在此之前因商家责任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则商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如商品出现缺货断货或者质量问题等,此时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联系商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此,如果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要求退回。(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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