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90后以恋爱之名诈骗18万余元 男子获刑四年二个月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5 10:29:58

【案情】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恋爱之名实施诈骗案。

被告人代某系丘北县人,1987年出生,2013年同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代某通过隐瞒自己真实的姓名、年龄、家庭状况,用“段某”之名,谎称自己1994年出生,对被害人李某以谈恋爱为名进行诈骗。在此期间,被告人代某编造了需要资金买车、家中父亲过世等虚假理由向李某实施诈骗,金额共计1853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退赔未退还的165350元。

【释法】恋爱有风险,交友须谨慎。上述案例中的被害人最后发现自己不仅被欺骗了感情,而且在不知不觉中损失大量金钱。大家在恋爱时务必擦亮双眼、保持理智、谨慎交友,避免掉进以“爱情”为名的陷阱。同时,当发现自己有可能被骗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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