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师宗县公安局葵山派出所依法处置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民(辅)警的合法权益。 12月2日21时许,姚某五、姚某刚、姚某九、朱某兴等人在师宗县葵山镇一家烧烤店内吃烧烤。其间,姚某九与朱某兴发生口角,姚某五便拨打110报警。 民警向姚某五了解相关情况时,其在电话中多次辱骂民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了解警情过程中,姚某五、姚某刚辱骂、挑衅民警,姚某五用脚踢处警人员。 民警将姚某五、姚某刚两人控制,并口头传唤至葵山派出所调查处理。带至派出所后,姚某五、姚某刚仍继续辱骂民警,甚至诬陷处警民(辅)警“骂人”,企图扭曲事实、掩盖真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姚某五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给予违法行为人姚某刚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存在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五种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甘仕恩 通讯员: 田云龙 赵查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