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不让探望孩子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3 09:31:22

【案情】新平县男子刀某与女子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原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经新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于2021年自愿离婚。

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二人婚生子小刀由孩子的母亲李某抚养,刀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法院调解协议生效后,刀某仅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抚养费,之后便不再支付,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刀某前期一直配合支付抚养费,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刀某行使探望权,刀某一气之下就不再支付抚养费。

了解情况后,该案承办法官立即与刀某、李某取得联系,从法理、情理两方面详细释法明理、耐心劝导,让双方明白孩子年龄尚小,父母的陪伴对孩子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双方应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通过法官的积极疏导,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刀某继续支付抚养费,李某让刀某继续探望其儿子,以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释法】新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团队工作人员念帆介绍,夫妻离婚,不论孩子由谁抚养,对方都有探望权,另一方也应按判决或协议生效的探望次数与时间做好配合。探望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探望权的形成与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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