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延保服务公司购买了为期3年的电视机延保服务。业务员销售时称,厂家保修期过后,该公司承保3年电视机维修服务,不需支付额外费用。 不久前,王先生因电视机故障报修,商家让其承担电视机寄修的来回运费,商家的要求合理吗?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该法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双方就运费是否应包含在延保维修服务费中产生争议时,出于合同目的,应认定维修中的往来运费理应包含在维修服务费中。据此,王先生可依据与网络购物平台延保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合同向该公司主张维修运费。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