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已居住了10余年。某天,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时,看到一辆汽车从小区东门机动车道进入,便试图跟随前面的汽车从机动车通行区进入小区,不巧被正在下降的道闸杆砸伤。 张某认为,此次受伤是由于小区物业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自己作出赔偿。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就出入小区的车辆和行人进行了分流,并在小区门口的道闸杆上张贴了相关警示标语,张某擅自驾驶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进入,受伤是自身过错导致的。 法院查明,该小区东门分进出两车道,仅限机动车通行,一车一杆,行人和非机动车从大门旁的小门进出。道闸杆抬起后均自动降落,且道闸杆上明确注明“一车一杆 请勿跟车 非机动车禁止行驶”的警示标语。监控显示,当日9时25分55秒,前车通过,道闸杆开始下降。在此过程中,张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减速跟随前车进入,于9时25分57秒被道闸杆砸倒。 法院认为,人车分流是小区内安全的必要保证。张某作为已经在该小区居住10余年的住户,理应知晓小区门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规定。在明知进出小区分道通行的情况下,张某仍然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道通行,违反了该规定。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道通行的危险性,其跟车行为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受伤后果。 同时,小区物业的服务管理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小区物业已在该小区大门设置分道通行,道闸杆上亦设有相应警示标语,物业人员无法在2秒内判断张某会违反分道行驶的规定,手动将操作道闸杆抬起。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认定。物业公司已根据通行管理服务需要,设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的路径,并设置明显标识。此举既实现了有序出入,更保障了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安全。张某在出入小区时跟车擅闯机动车道闸,最终被砸受伤,事故发生是由其不遵守人车分流规定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 罗莎莎 张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