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员工骗取购车款4S店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1 09:39:57

【案情】 今年七八月份,有十多位消费者在昆明一家大众4S店购车,但疑似被一名销售骗取购车款。

当时,罗女士的车价加上保险、落户费、购置税等,一共需要16万余元。8月2日,陈某以优先办理业务、尽快提车为由,让罗女士先向他私人微信转账4万多元的首付款,签订购车合同,由陈某代为办理。8月4日,罗女士来到了4S店,在陈某的引导下签订了6.9万元的车贷合同。可是没想到,过了两天,陈某突然打电话告知罗女士,说她目前只能贷款4万元,需要修改合同之后,再交7万多元的首付款补到公司账户。 

“我原本的贷款金额是6.9万元,销售说只能贷4万,还给了我一个4万元的合同,后来发现我的实际贷款就是6.9万元。”罗女士说。

直到8月底,罗女士发现,销售陈某出示给她的贷款合同,虽然有签名和公章,却是假的。

另一名消费者李先生,在提车当天则被陈某告知财务下班了,让李先生直接将购置税、车险等费用微信转账给自己,由他代办。消费者们说,大家在购车时,或购车完成后,销售陈某都会以财务下班等为由,要求消费者向他的个人账户进行转账。大家觉察到不对劲后,却联系不上陈某,而陈某承诺代办的项目也都没有落实完成,情急之下,消费者找到了4S店,大家认为,这是陈某在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陈某目前联系不上,就应该由4S店为大家解决退款、提车或落户等问题。之后,记者也找到4S店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承认,陈某确实为公司的员工,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公司也在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9月初,公司曾联系上陈某,让陈某退还向消费者私自收取的款项,但是这几天他们也联系不上陈某了。

中致远上汽大众总经理周洁表示,我们在合同上用加粗黑字明确写道:若买方将款项支付到其他账户,视为卖方未收到款项,后果为买方自行承担,只要在这个合同范畴内,该经营方履行的义务经营方不会推卸责任,但是如果超出合同范围之外,那超出经营范畴的属于陈某个人行为。

目前,4S店和消费者都已经报警处理。

【释法】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郭珍律师表示,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是刑事层面:罗女士的贷款金额本就是6.9万元,但这名员工通过伪造贷款合同等方式让购车客户多交首付款,以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购车款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第二是民事层面:客户目前已经被骗,那么4S店对此到底该不该负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说明,购车客户和这位销售人员实际上已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关系。由于销售人员作为4S店的销售代表,与客户对接,并且签订的合同也都盖有公司公章,从购车客户的视角来看,销售人员是有权代表汽车销售公司收取购车款的。那么在4S店无充分证据证明购车客户存在过失的情况下,销售人员的行为就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汽车销售人员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后果应当由汽车销售公司来承担。(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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