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丘北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案情】 2014年6月16日,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2021年9月12日,李某某因病去世,其留下的遗产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属于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以李某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该笔借款。庭审中,由于李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重新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从被申请人(张某某、丘北县民政局、丘北县锦屏镇彩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中指定任一遗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现申请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李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由于被申请人张某某表示愿意担任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结合现李某某的遗产主要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判决指定张某某为遗产管理人。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来源:《云南法制报》 朱光清 董娅萍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