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名为遗嘱继承 实为遗赠扶养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6 10:03:16

【案情】 “我姑妈生前说要将她的房子留给我,还写了遗嘱。我要继承姑妈的房子……”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法庭审理了一起当事人认为是遗嘱继承,而实际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案件。

原告徐某系刘某的侄女,被告刘甲、刘乙、刘丙系刘某的继子女。刘某的丈夫刘某甲去世后,刘某一人在老家生活,3名被告均在外地工作及生活。刘某的侄女徐某夫妻二人便经常照料刘某。

2015年7月8日,刘某请人帮忙打印了一份名为“遗嘱”的材料,上面记载刘某决定去世后将属于自己坐落于老家的土木结构房屋给徐某,由徐某为其养老送终。“遗嘱”由刘某签字后按印,同时,村小组妇女委员王某和小组长李某及同村的其他3人作为“当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名按印。

之后,刘某一直由徐某照顾。2019年6月21日至8月24日,刘某4次生病住院,均是由徐某照顾。刘甲有时从昆明回来看望、照顾刘某。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徐某一直在照顾刘某,刘甲从刘某银行卡上取出钱交给徐某作为生活开销。

2020年2月,刘甲请其弟弟的妻子朱某去照顾刘某后,徐某便未再照顾刘某。9月26日,刘某去世,其丧事由刘甲操办。刘某去世后,刘甲将房屋租给他人,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立下“遗嘱”后,徐某就按协议载明的义务对刘某履行了扶养义务。徐某之所以未能完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是因为刘某及子女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了协议,并非徐某不愿继续履行扶养协议而导致协议解除。现协议已解除,责任并不在徐某,3名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遗赠人的遗赠财产,应偿还徐某支付的扶养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3名被告共同补偿原告相应费用。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徐某系刘某的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符合法定继承的身份要件,故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属于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刘某所立的“遗嘱”,从标题上看虽然是“遗嘱”,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已明确了徐某可以得到遗产的权利,但须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来源:《云南日报》  闵以荣整理)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