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店主利用工作便利出售客户手机号获刑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5 10:10:41

【案情】 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对辖区内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宣判,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手机及零配件销售、手机维修、话费充值、手机卡开通等业务。

被告人郑某在马关县经营手机店,办理手机维修、话费充值、手机卡开通等业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郑某在办理手机业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800余个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通过微信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淘宝、京东、抖音等网络平台新用户,从中获利11151.89元。

法院认为,郑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综合考虑郑某的犯罪动机、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郑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释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近年来,数据化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甚至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显著。手机、通信等经销商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朱光清 整理)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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