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客户看房摔伤 中介该不该担责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6 09:39:04

【案情】近日,王女士夫妻二人在中介人员的陪同下到昆明市碧桂园云南映象小区看房时,王女士的丈夫不慎从1楼摔到负1楼,伤势严重。王女士和中介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经医生初步诊断,王女士的丈夫腰椎第二个关节骨裂骨折,需要手术治疗。“初步估计前期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王女士说。

王女士认为,该套房屋从1楼到负1楼的入口处没有设护栏,中介人员在对房屋结构不熟悉的情况下带客户看房,导致意外发生,应该承担责任。她多次找到中介工作人员协商,可对方表示,带客户看房是免费的,未收取任何费用,看房过程中,客户自己的人身安全要自己负责。对于这样的回复,王女士非常气愤,随后报了警。

【释法】客户在看房过程中摔伤,中介机构该不该担责?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学好认为,本案中,客户受伤并非任何一方故意造成,而是多种过失因素共同的结果。如果中介人员在带客户看房过程中明知或应知房屋存在缺陷和安全风险,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防范义务,就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职业活动也是产生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中介人员带客户看房虽然是免费的,但也是提供中介服务的内容之一,作为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带领客户看房时,应提醒客户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实地查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中介人员更应把客户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

中介公司在促成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有权向其收取中介费。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中介人员在带领客户看房过程中,保证带看环境的安全,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客户受伤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客户对自身的安全也有谨慎注意义务,如果被侵权人存在相应过错的,可减轻中介公司的责任。(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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