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公开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2 15:45:23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迪庆州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迪庆州某水泥厂石厂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7日,迪庆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香格里拉市某水泥厂石厂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存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存在问题】某水泥厂石厂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存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处理结果】该水泥厂石厂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迪庆州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水泥厂作出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该案件中,水泥厂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思想松懈,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经济效益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形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受到行政处罚。各企业要从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供稿:迪庆州应急管理局

案例二

云南某爆破技术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6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到云南某爆破技术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存储爆炸物品环节存在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问题。

【存在问题】云南某爆破技术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将已审批的炸材未按审批内容入库管理,致使帐物不符。

【处理结果】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云南某爆破技术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中,云南某爆破技术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存储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下发了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通知书和涉爆单位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云南某爆破技术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行政处罚后,在全市涉爆单位中进行了通报,并责令所有涉爆单位加强炸材管理,严防涉爆事件发生。

供稿:迪庆州公安局 

案例三

香格里拉市东旺乡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6日,迪庆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香格里拉市东旺乡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换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存在问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换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该加油站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迪庆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逾期未办理的,应当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该案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国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受到了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处罚增强了企业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识,切实发挥执法实效,对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迪庆州应急管理局

案例四

香格里拉市某演艺中心消防安全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5日,香格里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某演艺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监督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对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完毕,并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1.场所管理人不熟悉消防设施器材;2.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未接通电源;4.消火栓被遮挡;5.未开展巡查检查;6.排烟风机控制柜处于停用状态。

【处理结果】该场所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立案调查处理。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演艺中心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该演艺中心全部营业区域临时查封。

【典型意义】案件来源为“周六大清查”专项夜查行动,检查中对单位(个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行为的典型案例。暴露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有侥幸心理,仍然“带病营业”。香格里拉市消防救援大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临时查封,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供稿:迪庆州消防救援支队

案例五

香格里拉市某乡供销合作社售卖过期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3年03月15日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3.15法治护春耕农资打假小组执法人员一行人到香格里拉市某乡进行农资专项检查,发现某乡供销合作社店内经营柜台上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农药名称为田小白、石硫合剂等五个种类的农药,货值金额认定陆佰零柒元整(¥607.00元)。

【存在问题】经营门店自检自查不认真不仔细,存在过期农药。

【处理结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定性为劣质农药。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该供销合作社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对该供销合作社作出没收过期农药并处罚款贰仟陆佰元整(¥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中,农药经营门店负责人对自己经营的农药自检自查不认真、不仔细,导致过期农药仍然摆放在经营门店货柜内进行销售。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农药消费者的权益,为维护农药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农药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没收过期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起到了震慑作用,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维护了农资消费者权益,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供稿: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