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因107亩土地的租用问题,土地承包方李某一年内两次将土地发包方何某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何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停止侵害,恢复耕地原状,返还侵占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何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300亩土地30年的合同。2009年,何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6年7个月的合同,将承包地中的107亩土地转包给李某使用。 2018年,李某将土地转租给吴某经营2年。2019年,何某单方毁约,阻止吴某使用土地。吴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返还了吴某50%的租金,并进行了赔偿。同年,李某向何某交付租金时,何某以要解除合同为由拒收租金。 2021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何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经一审法院判决及二审审理,法院判决何某继续履行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并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1.4万元。 2021年5月,李某发现何某将租给自己的土地其中80亩又租给邹某、朱某。2021年7月,邹某、朱某开始翻耕土地,播种豌豆和种植蔬菜,这一行为导致李某直接损失了5万余元。2021年9月,李某再次将何某及邹某、朱某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自2020年起,李某就未在案涉土地上进行过耕种。庭审中,原告李某同意邹某、朱某耕种土地至收获完毕时返还土地。法院判决邹某、朱某将耕种的位于某村约80亩土地返还给李某,同时判决由何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75万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释法】一块土地进行多方或层层转包,很容易让承包方无法得知真正的发包方是谁。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何某将同一块土地发包给多人的行为都让人觉得不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少相应损失赔偿额。 (来源:《云南日报》 记者 甘仕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