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10月,业先生因病去世。其生前同事郑女士找到业先生的家属索要欠款。郑女士告知业先生家属,2020年12月16日,业先生说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郑女士借款7万元,其中包括1万元现金和6万元银行转账。 郑女士称,出于对业先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多年同事关系的考虑,借款后并未向其催款。然而,业先生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生前并未对如何偿还借款事宜作出具体安排。2022年11月10日,业先生的妻子、儿子及母亲共同签订《放弃继承声明书》。其中,其儿子、母亲自愿放弃对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继承权,并作公证。 业先生去世后,郑女士分别于2022年11月6日、11月30日找到其妻子商谈还款事宜,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协商无果,郑女士将业先生的妻子、儿子及母亲共同起诉到安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人在继承业先生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7万元,并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郑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其在2020年12月16日转账给业先生6万元。庭审中,业先生的家属认为上述款项不是借款,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实郑女士与业先生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业先生的家属提出,郑女士没有出借能力,而郑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上述6万元款项是由案外人付某在借款当日转账给郑女士的,这与郑女士在法庭上的陈述相符。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庭陈述,法院判决,由业先生的妻子、儿子、母亲3人在继承业先生遗产范围内偿还郑女士借款6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 【释法】 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周玉洁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情形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视为合同成立。 对于业先生的母亲、儿子是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周玉洁认为,3名被告均系业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均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业先生的母亲、儿子放弃业先生公积金的继承权,但并未放弃业先生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只是部分放弃,因此不能作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在继承业先生遗产范围内,3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