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日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案件以来的首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这起业主起诉小区物业公司、电梯维护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噪声污染的案件,近日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3年,其购置了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因主卧室与电梯井仅一墙之隔,电梯运行时发出的巨大噪声多年未得到解决。刘先生要求被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表示,收到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后,他们已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目前噪声值已经达标。被告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电梯噪声对刘先生一家产生的损害与其无关。原被告都出具了相关检验报告和证据。刘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最后一次噪声检测结果证实噪声超过限值标准。 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共同前往刘先生家进行实地感受。电梯运行时,刘先生家室内特别是卧室内人员对相应响动的感受非常明显,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确实对刘先生一家人造成了干扰。 为尽快解决矛盾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了解到电梯维护公司已通过多次调试电梯、更换部分零部件等方式降低噪声,但仍收效甚微,承办法官在咨询专业机构的基础上,提出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梯井进行降噪处理的解决方案。 敲定解决方案后,承办法官积极督促物业公司及时委托专业机构,并继续紧盯施工进度。经过专业处理,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已降至符合最新的国家法定标准范围内,刘先生屋内的响动感受明显改善。近日,刘先生以“困扰多年的问题最终得以妥善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释法】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娴指出,2022年6月5日,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为解决噪声扰民、防治噪声污染提供了法律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指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环境影响的因果关系复杂,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种类,法律进一步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只需要提供住宅中卧室的噪声监测数据,如果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即以睡眠为主要目的的住宅卧室昼间噪声排放限值为40分贝、夜间为30分贝,其就完成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之后,需要由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和对电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来举证证明民用建筑隔音设计、电梯运行的行为没有造成噪声污染的可能性,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