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州新闻发布厅举行。 州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贯彻实施等方面的情况,州人大常委会、州文旅局、州司法局相关人员现场回答社会公众的提问。 发布会指出,《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实施文化兴州战略,打造世界的“香格里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布会指出,迪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53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501人,被文化和旅游部列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必要。在州委的领导下,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非遗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经过代表议案提出、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修改、两次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等环节,制定出台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条例包括总则、调查与保护、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与发展、区域性整体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建立了分类保护制度;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方面,进一步细化利用措施;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方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迪庆州旅游形象宣传内容,结合各类节庆节日加强宣传,并鼓励和支持开设特色课程。 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杨万生表示,州人大常委会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第一时间抓紧、抓好并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促进全州广大干部群众切实增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州文旅局副局长、州文物局局长李强表示,将始终把条例贯穿于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立足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不断完善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全面体现非遗的社会教育功能和经济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