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州新闻发布厅举行。州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贯彻实施等方面的情况,州人大常委会、州文旅局、州司法局相关人员现场回答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发布会指出,迪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53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501人,被文化和旅游部列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必要。在州委的领导下,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非遗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经过代表议案提出、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修改、议案提出、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等环节,制定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州文旅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文物局局长李强表示,州文旅局将始终把条例贯穿于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立足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不断完善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全面体现非遗的社会教育功能和社会经济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