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网购弓弩等管制器具属违法行为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管继方 发布时间:2023-09-22 08:56:57

【案情】近日,澄江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右所镇的李某疑似在网络上购买了管制器具。

经调查,2022年6月,李某在上网时发现,有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售卖弓弩的信息,并留下微信账号作为联系方式。出于好奇,李某花1600余元购买了一把弓弩及配套的单筒瞄准镜。之后,李某又陆续购买了激光瞄准镜、弩箭、钢珠等配件,并将弓弩及配件组装起来,在家里射击木板进行娱乐。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200元,并收缴弓弩及其配件的处罚。

【释法】民警提醒,弓弩属于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国家明令禁止个人买卖或持有弓弩。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并不需要当事人存在非法目的才构成,只要存在非法携带行为,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9年,公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发出了《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部门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任何公民个人持有弓弩都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一律予以收缴。广大公民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不能为了个人喜好在网上买卖此类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云南日报》  管继方)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