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徐与小朱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双方经协商后于2021年7月13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小朱因经营需求用小徐名义向“花呗”“360”等平台借款、用小徐名下信用卡刷卡消费以及小朱向小徐借款等共计80092.59元的债务,由小朱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负责偿还。但二人离婚后,小朱并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小徐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向其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由小朱承担的债务80092.59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小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小徐未偿还上述债务,经借款平台、银行多次向其催讨,小徐感到不胜其烦,遂想通过向法院起诉让小朱将款项支付给她,由她偿还借款平台、银行等债权人债务。 法院认为,小徐与小朱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二人均为债务人。虽然在离婚后小朱未按约偿还债务,但该约定债务的债权人并非小徐,小徐也未偿还涉诉的债务,故小徐要求小朱向其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80092.59元及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驳回小徐的诉讼请求。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小朱、小徐共同清偿债务,只有在小徐偿还了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有权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小朱进行追偿。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甘仕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