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少年划车后因赔偿心生怨气电话威胁对方被拘留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李梦君 发布时间:2023-09-19 08:54:06

【案情】 4月22日,德宏边境管理支队姐勒边境派出所接群众王某报警称,其停放的车辆被青少年岩某用石头划伤。民警到达现场后,组织王某与岩某的父亲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赔偿一事,岩某认为价格过高,心生怨气。4月23日凌晨,岩某饮酒后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向王某进行威胁恐吓,欲胁迫王某退还赔偿费用,王某随即报警。
该所受案后,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经调查后民警认定,岩某通过电话、短信对王某实施威胁、恐吓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该所依法对岩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威胁、恐吓他人,虽然在行为上是“一对一”行为,不属于采取当众或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其行为不在公共范畴内,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威胁的方法和手段没有具体限定,即不管使用任何手段进行威胁,都不影响该行为成立。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