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两条宠物狗打架,主人去拉架,其中一方狗主人被咬伤,谁来担责?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她和被告是昆明市呈贡区同一小区的住户,2022年3月7日,她和被告的母亲同时在小区里遛狗,两条狗相遇后撕咬起来,自己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了小腿,当即流血、肿胀,咬伤处有很深的齿痕。 “当时,我被咬伤的小腿疼痛难忍,已经影响到正常行走。于是,我在被告的陪同下,到呈贡区人民医院就医,并注射狂犬疫苗。”原告表示,相关医疗费用是由被告支付的。其认为,自己是瑜伽教练,因被狗咬伤无法授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被告方代理人辩称,两条狗相遇后发生了撕咬,在撕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去制止,由于原告操作不当才导致受伤。但因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是哪条狗咬伤了原告不得而知。且事发后,被告已陪同原告到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了相应的医药费,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小区视频监控录像及被告陪同原告就医并支付医疗费用的事实能够证实,原告确系被被告饲养的动物咬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法院酌情支持了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一部分费用。对于并未实际产生的美容费、后续治疗费等,法院并未支持。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50元。 【释法】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江表示,近年来,饲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但部分宠物主人对爱犬疏于管理,导致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环境污染等情况时有发生,并有可能因此引发纠纷,甚至是诉讼。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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