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不是捡而是偷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5 08:55:27

【案情】发现路边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上有部手机,男子王某以为无人知晓,将其拿走。结果,因涉嫌盗窃,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益宁派出所接到群众夏女士的报警称,她的一部手机被盗,价值1000余元。由于粗心,夏女士将手机遗忘在了电动自行车上,又将车停放于路边。当发现手机不见时,她急忙折返查找,手机已经不见了。

民警迅速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很快锁定嫌疑人王某,并将其抓获。面对民警的询问,王某解释说:“手机当时放在电动自行车上,我以为没人要,一时贪便宜,心存侥幸才拿走,并卖了500元钱。”

民警当场对王某进行了“遗弃物与遗失物的判别”普法宣传,王某后悔不已,并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民警将被盗窃的手机寻回,并交还给失主。

【释法】遗弃物又称“抛弃物”,指物品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有权之财物。遗弃为物权丧失的方式之一,对于遗弃物,任何人可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任何情况下,遗弃物都不能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

遗失物指物品占有人或所有人因疏忽大意偶然失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指基于物品占有人或所有人的意思,将财物暂放于某处后忘记带走,而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忘物的物主在短时间内如果恢复记忆,可往返取回;但遗失物的物主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在一定时间、区域内寻回失物的可能性极小。

本案中,被盗的手机是夏女士遗忘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上,手机已经在使用状态,是夏女士不慎遗失的动产,并非无主物。即使夏女士的手机遗失了,但其仍有实际的合法占有权,这些财物系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王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盗取夏某私人财物,并非法获利500元,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盗窃违法行为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来源:云南日报  甘仕恩)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