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孙建华 整理)
上一篇:【建设新时代新迪庆一日一播报】迪庆“六个聚焦”促进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
下一篇:让迪庆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