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村(社区)要加强对牧畜放养和禁牧工作的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牧区内放养牛、羊、马、猪等牲畜,广大农户和畜牧养殖户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牲畜舍饲圈养。 二、凡违反本通告在规定的管理范围内放牧、破坏禁止放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绝、阻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禁牧区放牧行为。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塘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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