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行为,主要指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存在跑风漏气、私存私留相关材料等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这些党员既要承担行政纪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 (孙建华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