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筑起法治屏障 身边案例 2019年10月,扎某到“其别扎咱”和“斯通顶木”(当地地名)时,使用射钉枪射杀了两只野猪及一只水鹿。经鉴定,其射杀的水鹿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只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德钦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认为被告人扎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失,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公告后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被告人扎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经调解,扎某当庭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000元,并通过全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公开致歉。 案件素材来源: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