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安全生产义务和法律责任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3 08:58:17

二、安全生产义务与行政责任

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系列的后果,包括影响工程和生产进度、事故赔偿金、各种形式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等。新《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对安全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事故类型: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百一十四条),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百一十四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百一十四条),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百一十四条),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其他惩戒措施(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孙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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