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义务与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等多处规定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相关刑事责任的罪名(2021年修订新增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刑事处罚)简述如下: 安全生产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接第一版) 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构成要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构成要件: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危险作业罪 构成要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罪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构成要件: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构成要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建华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