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委党校副教授做客《一周一访谈》栏目深入解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7 10:12:41


香格里拉网讯 (记者 吴姗蕙) 近日,州委宣讲团成员、州委党校民族学副教授孙志娟做客《一周一访谈》栏目,就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情况、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孙志娟介绍,1947年我国设立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区,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治化轨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我国民族团结事业发展的过程,就是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程。

谈及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情况,孙志娟介绍,在我国的56个民族中,汉族占全部人口的91.51%,其他55个民族占8.49%。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目前,我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还有966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如,我州的三坝纳西族民族乡、霞若傈僳族民族乡、拖顶傈僳族民族乡就是其中3个。

孙志娟介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贯彻好“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处理了国家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各民族把热爱祖国的情感与热爱本民族的情感有机结合起来,使各民族人民空前团结起来,是统一与自治的有机结合。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我国56个民族在全国各地交错居住,一个自治地方内往往共同生活着数个甚至数十个民族,如,迪庆州就生活着26个民族,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相互交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在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它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而是二者的有机统一。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如,迪庆藏族自治州,迪庆是区域因素,藏族是民族因素,迪庆的民族区域自治指的是生活在迪庆这个区域内的所有民族共同享有自治权。必须强调的是,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否则就会走到错误的方向上去。同时,民族区域自治也不能超出域界之外,某个区域内的民族自治条例并不能在区域外实行。如《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仅在迪庆这个区域内实行。

孙志娟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集中体现了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促进了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下,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都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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