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补”资金,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是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补助对象是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如下: (一)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依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要求认定的非四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制补助标准,现阶段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高原农牧民子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第六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精神,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由省与州市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