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至2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纳杰率执法检查组,就我州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纳杰一行先后到香格里拉市尼西乡汤堆村,维西县永春乡庆福村,维西县民族小学,维西县人民医院进行实地检查。期间召开的座谈会上,执法检查组认真听取我州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汇报。纳杰充分肯定了我州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取得的成绩。他指出,迪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两次考察云南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实施好《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全面实施好《条例》,把《条例》规定逐条逐款逐项落到实处,以示范区建设为引领,在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入实践、积累经验、作出示范,努力续写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 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纳杰要求,要把握重点,紧扣《条例》规定,为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法治支撑。要坚持党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示范区建设全过程、体现于各方面,牢牢把握示范区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示范区建设的绩效评估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压紧压实;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健全建设机制、科学制定方案、推动创新实践、强化理论支撑、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要持续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把“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同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要深化拓展对口支援工程,汇聚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强大合力。 纳杰强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抓手,也是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着眼点和着力点。作为保障民族团结的立法,《条例》对如何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二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三要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四要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迪庆要坚决扛起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和历史担当,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法治力量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更好凝聚全省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同心同德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云南篇章。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政红,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蒙冬梅,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丹业等领导参加执法检查。余胜祥、肖武等我州领导陪同开展执法检查,廖文才汇报我州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情况。 |